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 “中澳联培项目”)管理,保障学生学习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澳联培项目本科生,中澳联培项目特指我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核准,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麦考瑞大学联合实施的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第三条 本项目学制四年,学习年限为4-6年,按“2+2”模 式分两阶段培养,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第二阶段须赴澳方高校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同时达到中澳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澳方高校学士学位证书。项目学生获得的中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与我校项目外本科专业一致。第四条 被中澳联培项目录取的学生,在报到注册前必须与项目所在学院签署《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承诺书》,明确承诺第二阶段赴澳学习、缴纳项目所需费用等,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项目学生在澳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向我校缴纳学费,费用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应按澳方高校要求向其缴纳学费。第六条 项目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休学、转学、退学等按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赴澳学习期间,须遵守澳方高校管理规定,我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完成澳方学习任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自入境签章日期起计)回校报到。第七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学生可按照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办法》申请参加遴选。第八条 我校中澳联培项目外的本科专业学生可按照《本科教学管理办法》及《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转专业相关要求,申请转入中澳联培项目内专业。转入新专业后,须修完新专业第一阶段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达到要求,才可赴澳进行第二阶段的学习,收费标准与项目内学生一致,费用自理。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第一阶段可按照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办法》及《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转专业相关要求,申请转入所在校区其他中澳联培项目内专业,转入后,须修完新专业第一阶段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达到要求,才可赴澳进行第二阶段的学习。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进入第二阶段前,需同时达到英语语言要求和专业成绩要求:
(一)英语语言要求:
1.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且单科不低于6.0),或澳方高校认可的与此对等的托福成绩、PTE 成绩及澳方高校统一组织的校内测试评估成绩。
2.雅思成绩5.5-6.5分(不含6.5,且单科不低于5.0)者,或澳方高校认可的与此对等的语言成绩者,可申请附带语言成绩要求的有条件录取。
(二)专业成绩要求:修完第一阶段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达到如下要求:
1. 麦考瑞大学:平均分70分及以上(核算方法:百分制,算术平均分)。
2. 昆士兰大学:平均分60分及以上(核算方法:百分制,加权平均分)。
未达上述要求的学生可选择在我校留级后进行补考、重修或再修,或根据澳方高校要求赴澳补修相关课程直至达到澳方高校入学条件。第十一条 学生在第一阶段学习期间,如有以下情形,处理办法为:
(一)因病、意外伤残、家庭突发重大经济变故或由于客观原因被拒签(3次及以上)等导致学生无法按计划赴澳学习时,须由学生本人及时(3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详实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2)由相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变故证明及佐证材料。
(3)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拒签证明、拒签理由等。
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属实后,学生可按照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办法》申请休学、转学、退学、留级等。
(二)第二学年结束时,未达赴澳学习要求的学生,视情况申请留级进行专业课程的重修、补考,或申请休学准备语言考试。
(三)第三学年结束时,如上述第(一)(二)类学生仍未具备赴澳学习条件,若符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办法》及《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转专业相关要求,可申请:
(1)转入该生所在校区高考当年同一生源地、同一科类提档线低于其高考分数的专业。
(2)若(1)中所述条件不具备,则转入该生所在校区高考当年同一生源地、同一科类提档线最低的专业,最低提档线有多个专业时,可根据学生意愿申请其中之一。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四)第四学年结束时,仍无法赴澳学习的学生,学校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项目内所有学生无法赴澳学习,且没有合理并可实际操作的替代方案,学生可按当时相关公告申请转入我校项目外对应本科专业学习。
(六)项目学生无故拒绝赴澳学习的,或擅自以丧失经济能力等原因拒绝赴澳学习的,学校不予年度注册。2个学年(含休学)不能如期注册,学校可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在澳学习期间,需按要求完成澳方高校课程,在澳学习满两年后,仍无法完成全部学位课程学业的,可选择:
(一)根据澳方高校规定重修相应课程,直至修完本项目规定内容,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向澳方高校提出终止学业申请并向我校所在学院提出转入申请,获得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我校项目外对应本科专业学习,在澳方高校修得的课程学分可按本专业制定的赴境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认定为我校学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我校项目外对应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成绩要求,符合我校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在澳学习期间因个人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经济变故,无法在澳继续学习者,征得澳方高校同意并向我校所在学院提出转入申请,获得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项目外对应本科专业学习,在澳修得的课程学分可按本专业制定的赴境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我校项目外对应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成绩要求,符合我校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发〔2020〕32 号)同时废止。